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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小说] 案件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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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20:0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p><font face="Verdana"><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演义&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3年,上海纺织职业学校在校生段依娜,在宿舍中遭遇同校一教工刘繁庆的强奸,在段反抗过程中,刘死亡。现场发现飞溅的精液,刘的两个睾丸爆裂,法医鉴定刘的两个睾丸受到机械性创伤而当场破裂,造成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br/>区中级法院判定,刘繁庆违反校方规定出现在段依娜的寝室,依段的口供,刘某脱去她的衣服并试图强奸她,她并拢双腿奋力挣扎,使刘某的阴茎始终没有插入阴道,后来刘某的阴茎在她的屁股沟里射精,就在刘某射精过程中,她趁其不备将刘某推开,并一脚踢中刘某的裆部,刘某当时双手捂着裆部惨叫一声倒地抽搐着挣扎了几下就昏厥了,她随即报案,警察赶到时,刘某已经停止呼吸。<br/>法医检验,段依娜阴道内没有精液,只有分泌物,而床上和地上均有飞溅的精液,现场有厮打痕迹,属于刘繁庆强奸未遂,在男女厮打中,刘某被段依娜用腿蹬踢中阴囊,造成双侧睾丸破裂,诱发心脏骤停而死。段依娜属于正当防卫,无罪。<br/>但报请上级核准后,上海高院认为证据不充分,逻辑很勉强,要求中级法院复勘现场,并令女法医司雨霏协助中院,重新审理。司雨霏在重新勘察现场,阅读卷宗后,又重新检查了死者的遗体,做了新的推论。<br/>司雨霏发现,(1)死者刘某的阴囊尺寸较大, 6.5??厘米(宽度赘叨茸厚度),双侧睾丸经复原6??厘米(宽度赘叨茸厚度),每侧输精管长度12厘米,特征符合容易被外力重击而易造成睾丸爆裂的类型。<br/>(2)尸体解剖证实,造成刘某的双侧睾丸破裂的受力方向,均为前后正向受力,输精管无挫伤痕迹。如果脚踢或腿顶,睾丸应该是上下方向受力,因此推测,刘某的双侧睾丸应是被女方以正前方向施力而破裂。但段依娜的律师曹延东则强调刘某的阴囊宽大,在被段某先推开身体、后用脚踢击的过程中,因为身体活动,可能造成阴囊的前后摆动情况。当阴囊向后摆动、双侧睾丸摆动到屁股沟里的时候恰好被女当事人的脚背踢中,这时睾丸被脚背挤到屁股沟内自下而上受力破裂。从法医进行的实体模拟情况看,这个逻辑推理是可能发生的。<br/>(3)刘某的口腔和脸部,均检查出有段依娜的阴道分泌物,段某的律师称,刘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曾强行用舌头舔舐女当事人的阴部和屁股沟,因为女当事人紧张和害羞,所以第一次庭审时没有提供相应证词。<br/>(4)从现场精液的痕迹看,如果按段某所说,刘某在女当事人强烈反抗的情况下强奸未遂,同时身体又受到女性身体强烈刺激而射精,段某证词称其阴茎插在其屁股沟里、并被自己双腿夹住的情况下开始射精的,而且段某在发觉大量热流喷射在自己阴部和臀沟里的时候,先是抬起一条大腿猛顶对方的裤裆,趁对方疼痛大叫之际,她手脚并用连推带搡的将对方推离自己身体,之后用脚再次踢击了对方的阴囊,对方当即捂着被踢中的裆部倒在了地上。<br/>若按当事人的说法,刘某趴在当事人身体上时已经开始射精,是当事人发觉后采取了反抗、推搡的肢体动作。按男性射精时喷射精液的脉动频率是0.8-1.2秒计算,从当事人阴部感知精液射出到推开刘某的动作,至少需要3-6秒时间,而此时男性的精液喷射过程已经基本结束,绝大多数的精液应该依次排泄在床单、女当事人的肛门、臀沟、阴部、两腿根部和小腹上,而不应像现场中那样,大量的精液飞溅在地面上。 这是本案的一个证据疑点。<br/>(5)死者的阴茎和阴囊上发现了女当事人的指甲油残留物,显然死者的阴囊和睾丸等重要性器官,曾被段某用手抓捏过。段某称,对方曾抓着自己的手抚摸去他的生殖器。按一般逻辑,既然当事人懂得用腿和脚踢击男性的阴囊和睾丸,就一定知道这些是男性致命的要害器官,在刘某强迫当事人用手抚摸生殖器的时候,当事人没有道理放弃用手打击对方要害的时机。<br/>在其它案例中,曾有一起女性故意伤害案。一位女性因被强奸而产生对男性的复仇心理,女当事人多次故意在公共场所引诱男性与之发生性关系,双方在进入旅馆房间后,女当事人在男性受害人裸体情况下,趁其不备用大腿、膝盖、脚、高跟鞋攻击对方的阴囊、睾丸,或者用手长时间的抓捏对方阴囊和睾丸,造成多名男性下体生殖器官受伤。<br/>按司雨霏的推论,根本不存在刘某强奸段某的事情,而是两人通奸,在玩戏性技巧的过程中,段某无意或者有意袭击刘某的睾丸,造成双侧睾丸爆裂、迷走神经兴奋,进而造成刘某植物性神经被严重抑制,心脏骤停而死亡,然后段某捏造刘某试图强奸她的情形,意在逃脱法律的制裁。<br/>理由是,(1)在死者口腔和脸上都发现有段依娜的阴道分泌物,一个强奸者不太可能用嘴去亲吻女性的阴部,最大的可能是双方在玩性技巧,刘某不但舔舐女性阴部,还把相当数量的女性阴道分泌物吸进自己口腔。<br/>(2)强奸者在强奸过程中,不太可能用手抓着女性的手,令其抚摸自己的性器官,尤其是允许女性用手直接抚摸自己的睾丸。因为男性都知道睾丸的重要性,根本不可能让强奸对象去触动这样的致命要害。如果按段某所说,确系刘某用手强制她去抚摸男性生殖器的话,她根本就可能直接用手捏住对方的睾丸,而摆脱不利情况。<br/>(3)从力学角度分析。第一:段某平躺在下,刘某俯卧在上,刘某开始射精时,段某猛抬大腿踢击对方裆部,确可以对男性的睾丸造成打击,但是,当时刘某的阴茎插在女当事人的屁臀沟里,段某抬腿顶裆的动作中,有效打击范围是在大腿的上部,按刘某阴茎勃起长度18厘米、减去至少埋在女性臀沟里的龟头4厘米计算,减去睾丸最小5厘米,至多9厘米。也就是说段某大腿自下而上顶击动作的范围至多只有9厘米,即使刘某的睾丸被段某大腿顶到臀沟顶端,这样的距离不足以造成严重的伤害和痛感。在男性射精极度兴奋的情况下,遭受这样打击力度后,女性的力量应该不足以将男性身体彻底推离自己身体。<br/>当然这只是推论,没有证据显示男性睾丸在这样距离上一定不会产生剧烈的痛感而丧失侵犯力。而且这一推断的一个巨大欠缺是,如果刘某射精的时候,是采用分腿跪姿,或者蹲姿的情况,以上推断就不能成立。因为国外有实际案例显示:男性采用上述肢体姿势时,女性在下抬起腿顶男性裆部时,可以认为大腿摆动最大幅度可以呈与水平垂直90埃?踔脸??0啊?br/>1991年时,台湾发生一起强奸案,强奸犯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就是被女性用大腿顶爆睾丸而死。被侵害人李某(19岁),在校女生,强奸犯朱某(45岁)是学校的校工,李某深夜归校,朱某见其美艳动了色心,将李某强行拽至僻静处实施强奸,当时李某的内裤被脱下,校服裙被掀起至上身处,朱某上身T恤衫,下身裸体,因李某拼力反抗,朱某未及分开李某紧夹的双腿,两人搏斗过程中,朱某将自己的阴茎强行塞进李某的臀沟里抽拽,李某的失声痛哭,大概使朱某动了恻隐之心,不再要求将阳具插入李某的阴道,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朱某形成了分腿蹲跨在李某身上的姿势,就在朱某得意忘形之际,李某趁朱某抽拽动作中暂时远离之际,猛地抬起一条大腿顶击色狼的裆部,因为色狼当时是分腿跨坐的姿势,使李某的大腿得以幸运的重重顶击了色狼臀沟深处的睾丸,朱某身体一下趴在了受害人的上身,全身僵硬,身体一阵痉挛,李某费了很大的力气才将其推开并报警。警察到场后发现朱某已经死亡,两枚睾丸均已破裂,现场勘验发现精液泄了许多,经过分析和模拟,警方认定由于朱某顿跨在受害人身体上方,且所处位置较高,使受害人抬腿顶裆的自卫动作得以最大力度,李某在证词中称,当时抬腿顶击时,感到大腿膝盖上部撞到了色狼的要害。但媒体也报道说当地流传该女生作风不端,与多名男生和成年男性有染。<br/>第二:在刘某被推开、离开床榻之后,段某称是用脚踢裆部的方式造成刘某倒地死亡。一般而言,女性用膝盖猛顶男性裆部时的力量最大,最容易造成男性睾丸爆裂而产生休克和死亡。女性的大腿猛烈抬起,带动小腿和脚踢击男性裆部的动作,因为女性腿部的力量不大,不太可能一下子就踹碎两个睾丸,除非女性穿着皮鞋等尖锐的硬物。而段某的证词证明她当时是光着脚的。<br/>(4)死者刘某的阴囊松弛宽大,下面坠着两个卵形的睾丸,双睾的位置低垂,几乎平行的摆在双腿之前,除非刘某劈开双腿正等待着什么,否则女性的脚不太可能一下子将两个硕大的睾丸一起蹬进屁股沟里,并将两个睾丸同时在屁股沟里挤碎。像锤子砸核桃一样的,自下而上的敲碎睾丸。<br/>法医司雨霏给出的推断是,段某和刘某是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刘某是坐或者躺在床上,双腿向外分开,自己手淫或者被段某手淫的方式完成射精过程,但在射精后或者射精的过程中,段某有意或者无意的用手捏碎了刘某的睾丸,刘某随即死亡。或者是刘某分腿站在地面上手淫,或者被段某手淫,在射精时或者射精后被段某用大腿、膝盖顶碎睾丸,或被穿鞋的脚踢碎睾丸,因为阴囊和睾丸的前后摆动,使段某的脚踢进男性两腿之间沟时,睾丸可能被鞋子挤在臀沟里而撞碎,这是现场精液出现位置所能给予理论推断。<br/>最后案件还是没有确凿的证据而复议无果,维持原判了事。<br/>案件结束后二个月,段依娜的原辩护律师,被发现死在酒店的房间里,死因竟是两粒睾丸被外力撞碎,引发心脏和循环停止而死亡。警方调阅酒店监控资料,却发现酒店方面“意外”没有这段时间的录像。至今无法破案。<br/>这件案件之后的5个月后,虹桥区的一家酒吧外发生了一件人身死亡时间,死者曹某男性,也是因为双侧睾丸被外力撞碎,而引起男性死亡。警方调查,证实该死者系从酒吧出来后死亡,与其一同出来的还有一时髦女性,监控录像因为光线昏暗和舞台灯管晃动的影响,极其模糊,无法辨认与死者一起出来的女伴的面貌。后来从临近案发地点50米处的一所超市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了整个案发过程,但也因为灯光问题,无法看清面貌。<br/>但案发过程很清楚了,曹某与一女从酒吧里出来,就在路边相拥接吻,女嫌疑人将曹某牵引至灯光较弱的地方,曹某的手从女性的腰际伸进去,手的位置在女性胸部上,女嫌疑人的手从曹某的腰带处伸到下面,估计为曹某手淫,这样三分钟后,曹某突然松开搂抱女嫌疑人的手,然后力图弯腰躲避着什么,但那女嫌疑人的手却始终插装曹某的裤子里。之后,女嫌疑人用另只手从裤子外面抓住曹某的裆部,然后把另只手抽出来,用手扶住曹某的身体保持接近平直,然后抬起紧身牛仔裤包裹着的丰满的大腿,飞快的顶在了曹某的裆部。曹某立即弯腰几乎趴在地上,女嫌疑人双手扳住曹某的身体,将他的身体靠在墙上,然后继续用大腿一下下的顶他的裤裆,一共顶了6下,曹某已经瘫软在地了,女嫌疑人弯腰把手伸进曹某的裤子里,似乎在探摸什么。估计在检查曹某的睾丸,之后离开,消失在夜色中。</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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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13:59:4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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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30 13:19:19 | 只看该作者
,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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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7 22:31:26 | 只看该作者
简直是强制计划生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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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4 16:42:25 | 只看该作者
顶顶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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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14 16:42:46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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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14 16:44:44 | 只看该作者
说的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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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14 16:44:5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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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14 16:45:41 | 只看该作者
难得一见的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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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8-7 07:33:2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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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8-7 07:47:33 | 只看该作者
真心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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