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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o* {9 c0 S9 d& w% i; ^一、SM本身不构成婚姻存在的基础。婚姻本身需要很多的现实条件,物质的,情感的,缺一不可。因为SM的追求而理想成为SM夫妇,那么无疑是在前面的诸多条件中额外附加了一款,即要求对方是同好。因为片面强调SM而忽略了其他条件的要求,无疑是非常不合适的。
9 s' |% l! Q; M二、不能以常态的眼光和态度考量SM的夫妻关系。有朋友说的好,这要求一个纯S和一个纯M,笔者以为这不无道理。这是要求了M一方认清一切未来事件发生的可能和接受这些可能的足够奴X。爱情本身即存在N的属X————奴隶现象。需要强调的是S和M之间的爱情特殊X,是和常态的男女之情有着区别的。爱情需要诸多的因素来平衡付出给予的关系,来维持嫉妒专一等等属X,爱情是前进和变化之中的,是需要经营的,是两个人心灵的不断摩擦与调和的结果,其中必然通过诸多的误会、误解、猜忌、冲突乃至聚散离和和诸多现实环境因素给予的种种影响,S和M之间的特殊关系,对这些爱情借以发展的因素是有破坏X作用的,即爱的天平严重倾斜于S一方,使得事实上,S和M的感情关系难以维持长久。# Y9 C( |% [' e R
三,反对任何同好把SM作为婚姻的支点,就是非同好不娶嫁。这是给自己的人生幸福设置了一个巨大的路障。SM只是一种X的表象,SM倾向和X常态之间并不具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时候不能忽略感情对于X的巨大影响,X本身的存在也是动态和不断变化的。即便是纯粹的S和M,婚姻的目的是幸福的追求,幸福本身的含义也远非X之一道,X的和谐在幸福的内涵中所占的比例不是占绝对优势的。考量幸福究其根本依然在于生活中无论巨细的物质精神多方面的满足。家庭本身做为基本的社会细胞要发挥的社会功能,更与SM根本无关,而至于双方在婚姻的责任、义务等一整套伦理道德与SM是存在很大冲突的。主次流文化之间存在一些不可调和的因素。
% P5 |8 d% V) Z四,SM的行为本身存在的破坏X,也是SM夫妻无法忽视和不能逃避的。日益激烈的SM行为给M造成的生活困扰,会对M的社会角色构成一定的冲击。这种困扰与冲击在SM夫妻生活中无法逃避。这是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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